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10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在一审中诉称,2015年1月20日,林*与薛*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林*将其持有的青岛中宇诚信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企业)3.7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薛*,转让价款为30万元,薛*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30万元支付至林*的账户内。上述协议签署后,林*配合薛*完成了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是薛*至今未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林*支付转让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为维护林*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薛*向林*支付转让款3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9980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之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上合计3099...(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