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德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代理人李**被告王**及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8月13日双方自愿到大竹县二郎乡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关系较好,原告于1990年6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甲,于2006年11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后因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她人关系暧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的抚养费54000元;3、婚后共同财产轩逸牌小型汽车一辆归原...(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