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宋**诉被告姚**、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2年9月21日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2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宋**之委托代理人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姚**驾驶姚*的g-xq3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山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乡县界南侧,由于行至事故多发段未减速慢行,与由西向东骑着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过路的宋**相撞,造成小刀牌电动...(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