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363896元;2、精神慰抚金93939元;3、营养费45元;4、护理费5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6、丧葬费150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57568+67848元,计125416元;8、医疗费1560元;9、交通费1000元;共计600000元。
被告人王*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持异议,对原告人的请求愿意赔偿经济损失,但家庭经济困难条件有限,且自己属于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补偿原告人70000元,得到原告人谅解,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属于为金三农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金三农有限公司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本文书还有3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