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
原告张**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同学,2015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被告每月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截止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仅归还原告13万元,尚*原告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利息。
被告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本文书还有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