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富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0日二被告向我借款36000元,口头约定利率按2%计息,并打下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现请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
被告张*未到庭答辩。
被告刘*未到庭答辩。
经...(本文书还有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