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李*离婚;带领抚养次女李*馨,抚养费自理。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唐*与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米现年5岁;次女李*馨现年3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均在外地...(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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