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与被上诉人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王**、王**原审诉请:判令返还彩礼款共计120600元。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后,王**、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辛*与王**系初中同学关系。2013年农历3月26日辛*与王**订婚,订婚时辛*给王**20100元订婚彩礼款。2014年农历11月6日,辛*和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前辛*给王**方50000元彩礼款及封子款6000元,并购买了结婚对戒价值约13000元。结婚时辛*给王**方上车钱1000元、下车钱1000元、改口钱2000元、带钥匙钱1600元、压箱...(本文书还有2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