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栗**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7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付、孙**、李爱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主审,并向原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扣车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新价证鉴民字[2009]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于2009年8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告栗**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8年1月18日原、被告口头协商以分期付款方式,合伙购买...(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