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尚格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格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尚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兴旺公司无需支付尚格公司策划服务费80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兴旺公司无需支付尚格公司驻场服务费50000元;3、判决由尚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兴旺公司支付尚格公司策划服务费8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诉人兴旺公司与被上诉人尚格公司签订的《双铁城商业项目策划及独家招商代理合同》之第一条、第三条约定,兴旺公司委托尚格公司为双铁城项目定位策划和招商策划提供顾问服务,定位策划和招商策划顾问服务的费用共计为20万元,并对该费用的付款进度进行了安排。合同第二条对两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兴旺公司即按合同约定向尚格公司支付了50%的顾问服务费10万元。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尚格公司只向兴旺公司提交了《双铁城前期定位报...(本文书还有5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