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与被告呼日勒巴特尔、加力根、哈斯巴特尔、宝青军、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与人民陪审员邢宝恒、刘*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呼日勒巴特尔、加力根、哈斯巴特尔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青军、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诉称,2011年1月20日,被告呼日勒巴特尔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以自助可循环贷款方式在我行贷款40,000.00元,合同约定贷款额度有效期三年,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本文书还有2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