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并未和好。
被告丁*辩称: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乙。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本文书还有1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