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李**、李***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李***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2013年7月19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42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李**妻子及其亲属名下房产的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息3.5%,即147,000元。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直到2014年3月,被告李**仅向原告偿还利息到2013年12月19日。后经原告与被告李**、李*协商,被告李*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号门的房产偿还所欠原告的本金和利息。2014年3月25日,被告李***房*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截止2014年3月25日共欠原告本息合计4,986,500元,约定顶账房价格为8,486,500元,其中,该顶账房产有3,500,000元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其余房款抵顶原告的本金及利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照约定偿...(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