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诉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丁由被告抚养成年;**房屋归儿子欧阳丁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日生育了女儿**乙,2003年9月**日生育了儿子欧阳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架、打架事件,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特别是2007年被告将原告打得全身受伤,被告在写下保证书后,原告才勉强原谅了被告。2010年10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达5年之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欧**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证据即宁远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夫...(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