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与被告刘**、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苏敏、人民陪审员林媚、刘*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原告刘**的委托代理吕**,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刘**诉称,原告与被告兄妹共4人,分别为刘**、刘**、刘**、刘**。父母在桂林市××区龙船坪新城**栋**单元**层xx有房屋一套,面积77.04平方米。原告母亲于1997年去世。2005年父亲与申*再婚。父亲于2011年留下一份公正遗嘱:其遗产在刘**补偿申*40000元、补偿刘**17000元的条件下由刘**继承。父亲于2012年10月13日去世。父亲去世后,被告刘**拒不按父亲遗嘱执行,被告刘**在没有补偿申*40000元、补偿刘**17000元的条件下独霸该房屋,不让原告享有继承权。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刘**继承位于桂林市...(本文书还有2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