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刘*、第三人广西中司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农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刘*及何瑞雯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广西中司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北海市瀚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三方出资设立中司农公司,刘*以其畜禽粪便水肥化处理技术、畜禽粪及养殖场除臭技术等三十项专利、专有技术及在重庆市农投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资,占中司农公司70%的股份。根据中司农公司章程,刘*应当于2014年7月19日前缴付全部出资,但刘*只缴付了20万元资金,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另外,刘*还将其作为出资...(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