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陈*与杨**原系姻亲关系。2015年1月17日,杨**向陈*借款35000元。当天,陈*将35000元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62×××94账号*******。杨**收到款项后,向陈*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叁万伍仟元整(35000),2015年1月17日,杨**”。之后,陈*向杨**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杨**偿还其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
原审法院认为:一、杨**...(本文书还有2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