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带领抚养儿子武某乙,抚养费自理;双方共同偿还债务435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武某乙。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恶语相加甚至殴打,××的原告也不支付费用,无奈原告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原告母...(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