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莲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被上诉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李**对崔*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本案崔*有过错不妥,农村建房聘请农村的包工头,这是农村形成的模式,也符合现实情况,农村自建房采取招标、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不现实。崔*与李**提供的是劳务关系,建筑材料、施工图纸都不是包工头的职责范围,都是由村委负责的。李**、李**同为一村村民,从事多年房屋建设,双方是否有资质心知肚明;二、本次事故的发生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作为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一味追求进度而忽视安全,在水泥楼面装模过程中为省时间大意施工,导致预制水泥楼面下榻,期间未有人员受伤,李**也及时疏散施工人员并告诫不能在进入施工场地,但李**明知有险情还进入现场观望,才导致受伤,其本人负有主要责任;三、崔*对李**的伤残表示质疑,李**是在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单方进行的鉴...(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