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辉与被告曹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x辉、被告曹x君的委托代理人陈*、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x辉诉称,原被告之间长期有借款关系,经核算被告认可欠原告借款140万。后经原告催还,被告声称其承建邕武路项目需要周*资金暂不归还,遂于2010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1年2月前还清。现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x君辩称,本案借条虽系被告出具,但系胁迫所为,原告在收到借条后并未实际转款,无相关转款凭证,借贷事实上并未发生。其次,双方之间还存在合伙关系,存在复杂...(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