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萧县平安矿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韩**、被告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萧县平安矿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调校、检测仪器合同并约定被告每年支付50000元调校、检测费用。原告依合同约定为被告服务到2015年6月30日,被告至今仍欠调校、检测费用10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调校、检测费用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将要求的调校、检测费用变更为至2015年2月份的费用。
原告萧县平安矿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法人身份证明、原告组织机...(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