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高尔夫学院)与被告伍**、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太子庙医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尔夫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太子庙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尔夫学院诉称,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伍**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自主经营学院医务室医疗保健业务,合同期间内医务室发生的任何安全、医疗事故,均由被告伍**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太子庙医院作为托管人在该合同上签章。2015年10月29日晚,原告的学生朱*芹因牙痛前往医务室治疗,因输液导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朱*芹家属同意接收680000元赔偿款,因被告伍**一时无法支付全部赔偿款,为平息事态,原告代两被告向朱*芹家属垫付了355000元赔偿款。同时,原告向朱*芹家属退回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457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垫付款和赔偿款项,两被告至今拒绝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伍**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医疗事故补偿款355000元;2、被告伍**向原告赔偿损失4570元;3、被告太子庙医院对上述被告伍**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本文书还有4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