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朱*诉被告张**、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朱*诉称:2015年6月8日上午6时许,被告张**驾驶被告张**所有的大型农用脱粒收割机,为原告有偿收割小麦时,因收割机前端被麦秆堵塞,被告张**让原告上前清理堵塞的麦秆。在清理麦秆时,被告张**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发动机子,致原告右手大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伴拇长屈肌腱断裂。原告张**受伤后,先在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又在乡村诊所继续治疗。因两被告不愿承担原告医疗费用,原告通过村委会协调未果,为此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计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我是开张**的收割...(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