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集团公司)、株洲天易商业经*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商业公司)诉被告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9日被告陶*向本院提起对天易集团公司和天易商业公司的反诉。反诉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均、彭*寿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2015年8月20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和被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书记员龙娟担任法庭记录。审理过程中,被告陶*向本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太阳城购物中心南座**层a228号商铺内装修价值进行资产鉴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法委托株洲鼎诚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商铺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被告陶*未按规定时间缴纳鉴定费,本院视为被告陶*放弃评估申请,并终止该鉴定。2015年9月30日,被告陶*申请撤...(本文书还有3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