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张**、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起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诉称:2016年4月27日17时许,因为宅基纠纷,我去查看宅基后墙,被张**用石棉瓦砸了一下后,之后发生争吵,然后二被告将我按倒殴打我,致使我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我受的伤属轻微伤,住院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数千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2000元、复查费300元、护理费555.7元、营养费210元、伙食补助费210元、误工费591.9元、交通费500元,...(本文书还有2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