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周**、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2年3月份,我与被告周**通过qq聊天认识,同年5月份相见,并于2014年6月份正式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共向我索取彩礼129800元及价值8000元的三金、价值5000元的三星手机(s5)一部,并由被告一直佩带、使用。被告周**与我举行结婚典礼后,就不让我碰她,在三天回门后就一直住在娘家,不与原告一起生活,经我和父母多次去叫,被告一直不肯与我回家。我曾多次要求被告与我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被告总是推脱,后来电话也不接,人也避而不见。2015年底,被告周**的手机停机,我再也无法与她联系,我去被告家*,周**、孙**说他...(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