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四平市信捷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委托代理人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并约定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月利息为千分之五,借款期限为3个月。上述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本金,经原告催缴,债权延展至2016年6月18日,并经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同意盖章。在协议履行期间第一被告先后偿还了5个月的利息,2015年8月4日对账时,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梁**出具利息欠条壹佰贰拾万元。现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同意的延展期已到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息金肆佰贰拾万元整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本文书还有4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