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罗**,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孙**诉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世界)、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鹰培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红星、人民陪审员王*霞、郑*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暨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女人世界、猎鹰培训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孙**诉称:2012年11月5日,余**、孙**与女人世界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余**、孙**购买铺面,面积为18.889平方米,总价为1087346元,后委托女人世界全权经营和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12年,即201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该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女人世界应当...(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