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红星、人民陪审员王*霞、郑*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徐**与被告于2013年5月11日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3883083)。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付款购买被告作为商业用途开发的涵相大厦(涵湘楼)**层**号房(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路与太平街交汇处,建筑面积为15.93平方米,总购房款为588566元整。同时根据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约定,被告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最迟于2013年5月1日交付房屋。同时注...(本文书还有2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