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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王**诉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张**、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天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7
  •  
  • 【案例概要】

    被告女人世界、猎鹰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张**、张**、吴*未到庭答辩、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但提供书面答辩状:1、被告女人世界拖欠原告经营管理收益不持异议。2、被告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计算的标准持有异议:被告虽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但系迫于维稳压力所签,非真实意思;被告拖欠经营管理收益造成的是经营管理收益的利息损失,在计算违约金时应参照法律关于利息收益计算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不应当支持,逾期付款滞纳金属于违约金范畴,在已计算经营管理收益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再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属于重复计算,明显对被告不利。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未及时还清银行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属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不应当同时适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刘*与被告力拓公司于2012年10月5日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刘*购买力拓公司出卖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涵相大厦**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14平方米,总价561100元。同日,...(本文书还有23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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