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宣威市东山镇团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胡**,被告宣威市东山镇团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2013年2月起在被告宣威市东山镇团山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8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井下运煤时发生推车挤伤受伤事故。伤后被告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66天,诊断为:1、脊髓损伤(t1完全性);2、c7、t1椎体骨折;3、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后转院到云南省宣威市云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454天。2013年10月28日原告所受之伤经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20日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曲劳鉴(2015)162号文件评定原告之伤为壹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该案经宣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以宣劳人仲案(2015)37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下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费18460.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本文书还有4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