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2016年1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二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6月,原告接到被告的《信用卡欠款催收函》,得知有人冒用原告身份向被告申办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因持卡人未及时还款,造成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交实际办卡人的相关信息,并要求消除相关不良记录,被告予以拒绝,给原告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消除不良信用记录;2、被告消除影响,公...(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