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吕*在互联网上得知制造毒品的方法比较简单,便在互联网购买了碘、磷、无水氧化钙等化学试剂和药店购买的麻黄碱类药品,在租住的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反复提炼、配制甲基苯丙胺(冰毒),未果。
经侦查,被告人吕*于2016年1月12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吕*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特情举报,抓获吕*的过程;3.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并附照片、北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复方茶碱麻黄片说明书、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吕*的住处搜查出的制毒物品、现场检测及补充称重等情况;4.证人孙*的证言及孙*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证实其与吕*系朋友关系,百顺源**号楼**单元**室是其租的,因无时间管理,把钥匙给吕*帮忙打理及帮吕*在淘宝...(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