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贵诉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万秀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万秀村二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贵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万秀村二组的组长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贵诉称:原告覃贵诉被告及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万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万秀村二组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399号维持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该院以(2012)西执字第****号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从被告处划扣回款1444791.41元。在原告覃贵尚未得到执行款之前,被告为了拖延和阻挡原告取得执行款,采取滥...(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