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陈**、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泸州市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税昌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13年被告建工集团与被告瑞鑫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被告建工集团承包的大理洱海天域国际公寓主体工程中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建筑粗装修所有工序及措施项目分包给被告瑞鑫公司施工。被告瑞鑫公司将所分包上述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被告税昌龙。被告税昌龙无相关建筑资质。双方签订了一份《木工工程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分包工程量包括基础到主体和二次结构及后浇带施工,做工计价按模板展开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8元。被告税昌龙分包了上述工程...(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