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张**、大理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告系巍山县永建镇永和村委会人,原告母亲杨*尾自2006年起在大理市下关镇居住、务工,原告于2009年随其母亲共同在下关镇生活。2013年2月28日,原告与邹*泉签订《雇工协议》,约定邹*泉雇佣原告从事刮瓷工作,工资每天120元。2013年12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张**驾驶云l×××××号驾车沿大理市人民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路车终点站门前路段掉头时,与原告驾驶的云l×××××号电动自行车中部发生刮擦碰撞。经交警认定,被告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