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毛**,女,土家族,系蒋**之母。
上诉人蒋**因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与第三人毛**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15)张武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蒋**、余**,被上诉人区征收办主任喻**及委托代理人余**,原审第三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武陵源城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决定对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实施征收。2014年6月23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告了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等。由张家界先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先...(本文书还有4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