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告在六安大市场从事茶叶销售经营,被告自2009年3月从原告处购买茶叶,茶叶款总计为14547元,经多次催要后被告支付6000元茶叶款,下欠8547元未付。为此,特具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5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欠条,证明被告高**欠原告货款8547元的事实。
被告高**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高**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证据未作质证。
经过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本文书还有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