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6年9月**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87年5月**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王**、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14日16时30分,被告夏**驾驶皖s×××××号轿车(车主:王**)沿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海涟洗浴中心门口时,与原告李**驾驶的同向在轿车右前侧行驶的皖a×××××号电动自行车相刮碰,致两车受损,李**受伤。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亳公交认字(2009)****号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