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指控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郸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被告人罗**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其他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郭**开车途经巴集乡卞郭庄东头桥口时,因车轧着张**的鸡蛋双方发生争吵,张**的丈夫罗**闻讯后赶到,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罗**用刀子将被害人郭**的脖子扎伤,经鉴定为重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六级,被害人伤后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15403.61元,鉴定费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罗**一审当庭供述了用刀子扎伤郭**的事实。
2、被害人郭**陈述了2009年农历正月初五下午开...(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