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孙**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红星、人民陪审员王*霞、郑*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即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孙**诉称,原告余**、孙**共同与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3882010)。合同约定原告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被告作为商业用途开发的,建筑面积为18.88平方米,总购房款为1087346元整。同时根据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约定,被告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最迟于2013年5月1日交付房屋。同时注明了...(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