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16时40分,被告人李*君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两轮摩托车,沿泌阳县城工农路由北向南违章靠左行驶至泌阳县制药厂附近时,将相向步行的刘*珍撞倒致伤,刘*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李*君已支付了丧葬费5000元。
另查明,刘*珍出生于1942年9月**日,非农业户口;被李*君撞伤后住院抢救9天,支付医疗费42054.52元,交通费9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公(驻)鉴(毒)字[2010]253号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责任认定书、证人王*、余建忠的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君的供述、被害人刘*珍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交通费票据、户口簿复印件及泌阳县户口...(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