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徐**、被告平安财险沧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原告损失59140.2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沧州公司辩称:1、被告沧县支公司系平安财险沧州公司的下属部门,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关于投保情况,标的机动车冀j×××××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4日零时起至2016年9月3日二十四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