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巴**、王**、杨**、王**、王**,禹州市公路局因与被申请人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禹州市神后镇人民政府、禹州市交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民一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18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巴**、王**、杨**、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禹州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梁*,被申请人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马**,禹州市神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禹州市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2月28日,一审原告巴**、王**、杨**、王**、王**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称,2005年8月30日1时42分,王**(又名王*)驾驶豫k-58210号面包车行至神后镇小桥路段时,撞到路面上的一根电线杆,王*当场死亡。2001年该镇小桥路段扩宽后,其它占路电线杆全部挪走,只剩下该电线杆没挪动。孙**、禹州市神后镇人民政府、禹州市电业局是这条路的管理者,应对此路段负有安全防护义务,在路面拓宽后,上述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应对王*的死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赔偿五原告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5000元及死亡赔偿金,两项合计12万元。
电力公司辩称:本案是交通事故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到侵权问题,是谁侵权。电杆位置是否违法,电杆位置是否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规划部门是否通知搬迁该电杆、应当划清是单...(本文书还有6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