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文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应诉后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周*担任记录。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欧文乃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租赁原告的出租车经营权从事出租车营运,并于2011年3月1日购买了发动机号为xxxxxx捷达车一辆,并于2011年3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出租车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租赁原告的出租车经营权从事出租车经营,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车牌湘x******,每月向原告支付2356元的费用,期满交还车辆证照,结清各项款项,办理好转民牌手续。合同到期后,被告向公司申请临时租赁,原告同意被告继续租赁。被告在继续使用出租车经营权期间,自2013年5月23日起未向原告支付每月2356元的规费,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万元。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办理湘x******号出租车的过户转民牌手续,并承担过户的相关费用及逾期办理过户转民牌手续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将湘x******号出租车经营牌照、行驶证、计**、gps、运营证、保险卡、排污证**座套、税卡、随车工具包、购置附加税证等车辆证件、设备设施、随车工具归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5月至今欠缴的费用70680元,并按每月2356元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10月22日至办理转民牌手续前的费用;...(本文书还有6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