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文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周*担任记录。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欧文乃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租赁原告的出租车经*权从事出租车营运,在运营期间,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私自将车交与言xx(非被告公司备案的副班司机)驾驶。言xx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谭x死亡,胡x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垫付交通事故费用205974.71元(谭x医疗费10543.3元、诉讼费5425元,胡x医疗费186321.41元、诉讼费3685元)。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经*权租赁经*合同》的约定及法院生效判决,该笔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拒绝承担,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费用196864.71元及诉讼费9110元(谭x案5425元、胡x案368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出租车经*权租赁合同及报告,拟证明合同约定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故甲方有权就已垫付的费用向被告追偿;证据4、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判决书确定被告应...(本文书还有6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