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杨*归案后,所盗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主动与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同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谅解书、证人证言;3、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4、被告人杨*的多次供述、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等...(本文书还有4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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