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淮北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恒公司)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盛*,被告天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诉称:2013年9月,张**及天恒公司向董**借款,董**通过朋友账户拆借150万元汇入张**账户,该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天恒公司及张**偿还董**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78万元(暂计算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直至偿还完毕止);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天恒公司及张**承担。
董**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董...(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