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辩称:关于工资以及护理费,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因用人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社会保险也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蔡**诉称:蔡**主张解除与中昊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中昊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蔡**月工资10000元,符合建筑行业作为代班务工者的实际收入情况,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仲裁未明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数额,未裁决由中昊公司承担,损害了蔡**的权益,可能致使在中昊公司不履行的情况下,蔡**无法申请要求中昊公司协助执行,且对于社保基金无法赔偿的部分,得不到赔偿。双倍工资的期间应支付1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支付。蔡**不服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6)131号裁决书...(本文书还有2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