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晋江中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2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中奥·名雅居**幢**号商品房,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5564元,购房总价款为760599元。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商品房交付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的条件之一为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013年12月20日,涉诉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均为合格)。被告于同年12月26日书面通知原告验收交房,但至今涉案房屋尚未交房。2014年元月22日通过晋江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6月2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户门整改,达到户门不互相打架影响疏散,并将户门改为乙级防火门;二、被告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对走道进行改造,使走道净宽不小于1.3m;三、被告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在前室设置乙级防火门;四、被告承担因第一、二、三项改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自2014年1月1日至第一、二、三项3项整改完毕后的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文书还有5219字未显示)